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陈某某与燕某某、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已与被告私下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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