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白某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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