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冯*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31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付息时扣除已付利息4000元之义务。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欠申请执行人冯*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按2%计算至2015年2月6日止为12000元,扣除已付利息4000元,本息共计68000元,于2015年3月10日前偿还10000元,下剩58000元于2015年5月30日起每月偿还3000元,至兑付完毕为止,上述款项的偿还由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余利息部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放弃部分再不予执行。二、若被执行人张某某及担保人张**未能按期偿还上述本息,则按照原判决书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及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法执字第002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