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某诉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现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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