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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某诉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现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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