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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韩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某某韩某某,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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