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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被告耿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耿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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