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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高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依法传唤,开庭时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20.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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