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思某某与王**、王**、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我们私下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原告赵**与被告高**、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被告耿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袁某某与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窦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张某某诉刘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孙*、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韩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