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某某与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01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艾*下落不明,经本院查询,亦无可供执行存款,且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签字确认。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执行费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0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袁某某发现被执行人艾*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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