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郑某某诉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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