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张**、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王某某与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倪某某诉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某诉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诉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叶某某与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邹*诉陈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某某与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