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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宣*、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35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宣*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5000元,下剩25000元于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每月10日前偿还3000元,于2015年11月10日前偿还1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放弃部分再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法执字第000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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