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倪某某诉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某诉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某诉顾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邹*诉陈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某某与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马某某与朱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付某某与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