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下落不明,经本院查询,亦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签字确认。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执行费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张*发现被执行人武*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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