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某市生辉装饰工程有**、孙某某、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和利益,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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