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宗*与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宗*与被执行人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18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米*给付申请执行人宗*借款人民币19100元及利息,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且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为由,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销申请,执行费予以免交。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18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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