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某某诉何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宗*与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高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某与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某与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屈*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刘某某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卢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卢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白某某诉薛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