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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某诉张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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