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屈*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屈*与被执行人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234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胡*于2015年8月24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屈*借款人民币234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放弃部分再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234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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