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高某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解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某某诉何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薛某某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宗*与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申某某诉张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屈*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赵某某与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某与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