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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贾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贾某某、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闫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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