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贾某某、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闫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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