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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卢某某、罗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某某卢某某,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被告不提起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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