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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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