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以被告雷某某无法联系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孙*诉白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诉曹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施*诉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温某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诉朱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雷某某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