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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贾*甲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贾*乙、被告陈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贾*甲诉称,被告陈某某于2011年6月25日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元,并立欠据一支,口头约定过些日子还款,后原告需款时,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推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6000元及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延期利息。庭审中原告放弃对利息的诉讼主张。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给原告的小儿子贾**说媒,原告给女方10000元彩礼,后因婚姻未成,协商由女方退回9000元,当时女方退回3000元,剩余6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6000元的欠据,后女方承诺于2014年8月偿还,但后来一直联系不上,所以这6000元女方是否给原告偿还,被告也不清楚。

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欠据一支,证明被告于2011年6月25日向原告借款6000元的事实。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对原、被告所举的证据作出如下认定:

对原告所举证据,被告无异议,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因被告给原告儿子贾**说媒,故原告向被告给付10000元转给女方作为彩礼,后婚事不成,协商由女方退回9000元,但经被告在场只向原告退回3000元现金,剩余6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一支,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某某偿还欠款本金,放弃对利息的诉讼主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贾*甲主张被告陈某某偿还欠款本金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贾*甲欠款本金6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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