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白*甲与苏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白*甲与被执行人苏某某、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33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苏某某、刘*于2015年4月3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白某甲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剩余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于2015年7月3日前付清,上述借款本金共计90000元,利随本清,月利率计算方式及起止时间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为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放弃部分再不予执行。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947元,待最后一笔款项兑付时由二被执行人予以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法执字第001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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