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蔡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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