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芦玉梅与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芦玉梅与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永*二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芦玉梅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对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16000元,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永*二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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