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韩**与被告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韩**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不按时缴纳诉讼费,亦未办理诉讼费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原告王**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韩**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祁**与被告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顾**与被执行人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宗**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董开业与被告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宋**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