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黄**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7月5日作出的(2004)永*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李**的存款信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其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股权登记机关查询其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其车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4)永*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