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梁**、吴**、刘**、杨**、严**、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以与被告梁**、吴**、刘**、杨**、严**、吴**以其他途径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34元,减半收取5467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