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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与被告梁**、吴**、刘**、杨**、严**、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梁**、吴**、刘**、杨**、严**、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以与被告梁**、吴**、刘**、杨**、严**、吴**以其他途径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34元,减半收取5467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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