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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以已与当事人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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