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以已与当事人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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