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1999年10月26日作出的(1999)永**初字第2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车辆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地产管理机构及各金融机构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0)永**执补字第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