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苏*选与被执行人李**、李**、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苏*选与被执行人李**、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3日作出的(2009)永**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选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53416元,剩余未履行案件款36584元。2015年8月4日,被执行人李**、李**、刘**和申请执行人苏*选达成和解协议。若被执行人李**、李**、刘**未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苏*选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0)永**执补字第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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