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与被告孙**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夏**与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孟**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吕**与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孙**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赵**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宗**与被执行人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贾**与被告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杜*与被执行人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张**、徐**、李**、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