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杜*与被执行人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的(2011)永**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与被执行人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车辆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地产管理机构及各金融机构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杜*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孙*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杜*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1)永**执补字第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