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以与被告张**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孟**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吕**与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孙**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韩*与被告黄*、胡**、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宗**与被执行人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贾**与被告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高**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田*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