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高**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以被告陈**住址不详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