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贾**与被告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与被告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于2015年8月4日以被告李**、王**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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