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与被告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于2015年8月4日以被告李**、王**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原告韩*与被告黄*、胡**、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魏**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杨**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张万金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吕**与李**、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