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原告贾**与被告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张万金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吕**与李**、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侯有兵诉被告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邹**与被执行人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高**与被告梅*、张**、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陈文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