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的(2014)永**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借款5000元,并缴纳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张**向本院缴纳案件款4500元后,对剩余案件款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张**的银行账户存款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永**执字第104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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