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以被告孙**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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