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梅*、张**、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5年7月23日以已与三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原告杨**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侯有兵诉被告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张万金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邹**与被执行人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陈文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宋**与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秦**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邱**与被执行人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