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邹**与被执行人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邹**与被执行人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的(2014)永*二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邹**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邹**借款及违约金53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被执行人郭**未按时履行。2015年7月27日,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永*二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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