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董**与被执行人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董**与被执行人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5)永**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董**借款7000元。被执行人鲁**于2015年7月16日缴纳案件款7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永**执字第164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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