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永久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永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申请执行人邹**与被执行人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高**与被告梅*、张**、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陈文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宋**与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毛显明与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毛**与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梁**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与宗永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沈**、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