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张万金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万金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张万金借款本金37000元及利息1000元。被执行人李**未按时履行。2015年7月13日,经申请执行人张万金与被执行人李**协商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不能按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永**初字第3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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