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与被告柴**自愿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原告杨**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侯有兵诉被告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邹**与被执行人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高**与被告梅*、张**、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邱**与被执行人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董**与被执行人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曹**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