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永**初字第2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借款20000元及利息1200元。被执行人张**于2015年7月10日缴纳案件款2950元。剩余案件款18250元,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永**执字第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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