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3日作出的(2011)永**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车辆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地产管理机构及各金融机构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0)永**执补字第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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