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永**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吴**借款4000元。被执行人田**于2015年7月13日缴纳案件款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永**执字第16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